法律成熟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業法》生效,************次出現有限合伙企業;
2009年12月21日,證監會修改后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正式生效,支持有限合伙股權投資基金成為上市公司原始股東;
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36條,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直接融資方式進入眾多領域;
2010年5月26日,海南康芝藥業在創業板掛牌,有限合伙股權投資基金成為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有限合伙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上市公司原始股東的法律障礙已經完全掃除。
國務院批準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8月20日消息,國務院發布批復,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和任務為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金融監管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協調;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等。
制度全文如下: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職責和任務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
(二)金融監管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
(三)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協調;
(四)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
(六)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成單位
聯席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組成人員。聯席會議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監管協調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聯席會議重點圍繞金融監管開展工作,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落實國務院交辦事項,履行工作職責。聯席會議建立簡報制度,及時匯報、通報金融監管協調信息和工作進展情況。
人民銀行要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成員單位要積極參加,相互支持,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聯席會議制度有效運轉。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銀行行長
成 員:尚福林 銀監會主席
肖 鋼 證監會主席
項俊波 保監會主席
易 綱 外匯局局長